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修订)的通 知
焦公积金〔2023〕10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修订)的通 知
各科室、管理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修订)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权益,保障资金安全,防控贷款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参照住建部及相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楼盘准入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楼盘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期房需开设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要求实行资金监管。
第二条 楼盘准入申报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准入时,将准入申请报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贷审批科审核后(县市由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报信贷业务主管主任审批。同意准入的楼盘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楼盘准入,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信用报告;
7.“五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房源信息表(电子版);
9.楼盘施工进度影像资料(标注楼层);
10.准入楼盘资金监管明细(期房)。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有权做出不予准入或暂缓准入决定:
1.企业不具有合法身份和相关资质;
2.企业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能力较差;
3.企业信用记录不良;
4.企业资产负债出现问题,存在高成本融资情况且有尚未结清的负债或存在债务纠纷;
5.企业建筑主体工程建设出现停工、质量等问题;
6.企业经营策略重大调整,管理混乱,出现资金链过于紧张状况;
7.企业存在零首付、低首付等变相促销手段;
8.企业存在媒体负面报道或内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第五条 准入申请办理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心递交楼盘准入申请材料;
2.信贷审批科、管理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不需实地勘查),需详细了解楼盘项目施工进度、企业财务运行及销售等情况,并撰写调查报告。
3.管理部做出初审意见,由信贷审批科审核后报信贷业务主管主任审批;同意准入后签订《销售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资金监管三方合作协议》。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楼盘,说明原因并将资料退回。档案资料由信贷审批科、管理部归档,由信贷审批科保存。
4.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准入楼盘信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后,信贷审批科、管理部工作人员将楼盘信息录入系统后受理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信息变更时,需及时向中心报备。
申请续签楼盘时,只需提供“五证”原件及复印件、房源信息表(电子版)、楼盘施工进度影像资料(标注楼层)、准入楼盘资金监管明细(期房),按照准入申请流程,同意准入后签订《销售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准入后跟踪管理
对已准入的楼盘项目,中心建立动态监控机制,通过抽查楼盘等形式密切关注楼盘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了解资金监管及项目工程相关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对已受理未发放的停止发放个人贷款,终止合作协议:
1.企业申请准入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2.企业为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串通实施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
3.企业已准入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等不良状况的;
4.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
5.企业不按《销售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执行的;
6.企业将保证金转嫁给借款人的;
7.企业有其他违反合作行为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