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焦公积金委 〔2022〕10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5日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一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2.退休的职工本人;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职工本人;
5.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7.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8.住房贫困户提取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9.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子女;
10.购买自住住房确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资助子女购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
第二章 提取时限和次数
第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限和次数: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以实际购买时间为准五年以内,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以内,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在主体工程施工期申请,同一处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4.购买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应以付款收据日期为准一年以内,同一处改造、拆迁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5.购买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提取,应自取得购房协议日期为准五年以内,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6.购买自住住房确需提取用于资助子女购房的,仅限于购房提取一次。
第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办理,每月以“月冲还贷”形式还款。
2.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同一还款时间段可提取一次。
3.一次性结清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自该贷款结清之日起两个月内,可提取一次。
第四条 租赁住房提取,以缴纳房屋租赁费用的税票日期为准一年以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五条 住房贫困户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六条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自相关消费发票日期起一年以内,可提取一次。
第七条 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后,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八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款额度。
第九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产契税计税依据金额。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购买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补差房款金额。
第十二条 购买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款额度。
第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大于月还款额时,全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时,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后不足部分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还款。
2.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还本,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加超过5万元即可申请,还本金额为万的整数倍。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其中提取金额不含在异地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的金额。
4.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屋租赁金额。
第十五条 住房贫困户提取的,夫妻双方提取的最高限额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单身提取的最高限额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六条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的分摊费用。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职工婚前单方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婚后满三年,其配偶可提取。
第十八条 严格审核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夫妻之间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赠与、继承、互换和互购住房的。
第十九条 严格审核未在购房地长期工作、生活、居住,不属于改善型住房的。
第二十条 严格审核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建成房屋的。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核购买老旧住宅小区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审核的业务,在讲效率的基础上,审核期限以实际需要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外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不予提取。
第二十四条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和限制的,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一经核实,不予提取。
第五章 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购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不低于30%的首付款发票、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确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户口簿等显示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购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再交易自住住房,提供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确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户口簿等显示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3.购买拍卖住房提取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购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拍卖住房,提供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造价预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手续(房屋在城镇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在乡村的提供乡级以上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批准建房文件或批准建房手续)、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造价预算、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6.购买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的,应提供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项目批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低于30%的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付款收据或发票、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7.购买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提取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购证、与由房管部门确认的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不低于30%的购房收据或发票、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二十七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
2.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仅第一次办理时)、显示当月贷款余额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明细表)并加盖印章、显示主借款人该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供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3.一次性结清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仅第一次办理时)、显示当月贷款余额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明细表)或者结清凭证并加盖印章、显示主借款人该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供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租赁住房提取的
1.租赁公租房和廉租房提取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的收据、婚姻材料、身份证、银行卡。
2.租赁其他性质住房提取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的税票、不动产无房信息查询情况表、婚姻材料、身份证、银行卡。
第二十九条 住房贫困户提取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部门出具当年有效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信息查询情况表、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当年有效的低保证或市总工会认定当年的困难职工材料、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三十条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含安装电梯费用分摊明细)、电梯竣工验收报告、分摊费用材料、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显示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第三十一条 退休提取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银行卡。
第三十二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的,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2.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封存满半年提取的,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身份证、银行卡。
4.因特殊情况提取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关系封存满半年提取的,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无法现场面签的,可出具委托代办公证书由受托人代签。
第三十三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
1.单位办理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单位财务收据、受托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继承人(原则上按照法律继承顺序)办理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的显示亲属关系材料、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
3.受遗赠人办理的,应提供遗嘱或遗赠材料、职工身份证、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该受遗赠权公证书、受遗赠人身份证、银行卡。
第三十四条 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银行卡。
第三十五条 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提取的
1.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2.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满半年提取的,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第三十六条 法院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扣划工作人员的执法公务证、送达回证、符合提取条件的材料、法院的财务收据。
第三十七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职工本人面签。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面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1.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应提供提取职工身份证、提取业务所需材料、银行卡、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显示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受托人身份证。
2.委托单位代办的,应提供提取职工身份证、提取业务所需材料、银行卡、受托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提取业务所需材料、银行卡、委托代办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