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 灰色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2-07-26 09:45:38  浏览次数:

焦公积金  〔20229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满足职工购房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和职工群众的具体需求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贷款条件的调整

1.取消《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焦公积金〔2020〕85号)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中“借款人在就业地正常缴存社保半年以上”之规定;第三条所需材料调整为借款人除个人要件、购房要件和户口簿外,还需要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缴存证明、近三年的缴存明细(缴存不足三年的提供其相应的缴存明细以确定缴存时间系数),就业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和近半年的代发工资流水。收入按照以上二者取其低认定,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发工资流水单位须一致,不一致或无法提供的,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2.取消《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焦公积金〔2020〕84号)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中“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之规定。

二、贷款年限、额度的调整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焦公积金委〔2012〕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购买二手住房的,并以房产做抵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再交易住房或商品房现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40年减房龄,同时不超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30年减房龄调整为40年减房龄),同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17〕4号)根据账户余额及缴存年限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30倍×缴存时间系数。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户、务工农民户)及人事代理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供薪资证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等材料的同时,收入按实际代发工资流水认定,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法提供代发工资流水的,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40%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022年725

 

 

 

 

 

 

 

 

 

 

 

 

 

 

 

 

 

 

 

 

 

 


您是第位访客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豫公网安备 41081102000082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11031483号
建议使用IE8.0+ 、Firefox 等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