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焦公积金委 〔2021〕3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归集扩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未建单位催建力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通过走访排查等途径获取未建单位信息。按照辖区内未建单位数量、成立时间、单位规模、参保人数、经营状况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催建计划并严格按照催建工作步骤进行催建工作。
催建工作步骤为:
1. 采取上门宣传方式进行政策讲解,专项辅导;
2. 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送达行政指导书或者书面督促函,告知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3. 对采取上述措施无效的,提交宣传或指导情况报告,并根据程序依法立案;
4. 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单位失信行为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强化欠缴单位催缴工作
1. 对欠缴3个月的(含3个月),应建立工作台账,进行电话催缴。
2. 对欠缴3个月至6个月的(含6个月),应进行实地催缴,并送达行政指导书或者书面督促函,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列为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并予以惩戒。
3. 对欠缴6个月至12个月的(含12个月),应进行实地催缴,要求单位出具补缴计划,并再次送达行政指导书或者书面督促函,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列为单位较重失信行为,并予以惩戒。
4. 对欠缴12个月至24个月的(含24个月),经行政指导或者书面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应将其列为单位严重失信行为,提交宣传或指导情况报告,并根据程序依法立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 对阶段性经营困难的单位,应实施阶段性纾困措施。
6. 对不能正常经营的单位,应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7. 对自主缴存户,应在开户须知里明确告知,若发生贷后停缴行为,其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
三、针对性落实扩面工作
1. 应充分吸收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
2. 应强化与行政、事业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3.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与受委托银行合作,积极开展归集工作。
2021年2月3日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