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扩大受益群体,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经管委会同意,恢复本市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2月2日
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的职工。
贷款条件。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欠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
2.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借款人在就业地正常缴存社保半年以上。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和期限按照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总房价的70%,单笔不超过45万,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总房价的60%,单笔不超过40万;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参照我市缴存职工认定。
2.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三、所需材料
借款人除个人要件、购房要件和户口簿外,还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缴存证明、近三年的缴存明细(缴存不足三年的提供其相应的缴存明细以确定缴存时间系数)、就业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半年的社保缴存明细;就业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和近半年的代发工资流水。收入按照以上三者取其低的认定,同时社保缴交单位须与公积金缴存单位、代发工资流水单位一致。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