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使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扩大受益群体,中心决定恢复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商转公”)业务,现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2月2日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已经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在我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已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受理“商转公”。
申请“商转公”,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
2、申请办理“商转公”的房产必须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借款人申请“商转公”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合法的房产权属证明。
二、贷款所需材料
申请“商转公”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因夫妻离婚等其他原因申请“商转公”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和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且其中必须对该房屋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说明;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申请“商转公”的,须提供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原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明细(无恶意拖欠记录)、房屋评估报告、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商品房)或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和契税票(购买再交易住房)原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评估价值的70%,上述条件中以金额低的为准。
2.“商转公”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30年减房龄),同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转公”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4.“商转公”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四、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1.申请“商转公”的,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原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结清贷款,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2.借款人办理完“商转公”的全部贷款手续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