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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4-07-25 16:40:09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缴交人依法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公积金信息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的服务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特编制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我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今后将依据我中心的具体工作情况不断更新《目录》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jzgjj.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住房公积金公开查阅窗口查询(查询地点:市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转盘东北角林源大厦二楼),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391-3388318,传真:0391-3388330。
  如有需要,我中心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自2008年5月1日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产生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中心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我中心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中心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中心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我中心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获取的,我中心将依照有关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公开范围
  我中心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中心互联网站上或者在我中心公开查阅窗口查阅上述目录。
  (二)受理机构
   我中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市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转盘东北角林源大厦二楼办公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391-3388318。
  (三)提出申请
  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心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电子邮箱 jzgjj@163.com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请寄至:焦作市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转盘东北角林源大厦二楼办公室;传真请发至:0391-338833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我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我中心收到申请后,将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我中心处理信息公开查询的有关申请的受理时限为接到申请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中心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中心免于公开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予公开的,我中心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我中心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有关收费事宜并在收取相应费用后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所需的信息。
  我中心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中心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五)收费标准(待定)
  我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费用分项

收费标准

单位

备注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纸张费

 

/

 

复印费

 

/

 

光盘费

 

/

 

光盘刻录费

 

/

 

磁盘费

 

/

 

磁盘制作费

 

/

 

信息检索费

信息检索费

 

/小时/

 

信息传递费

材料邮寄费

 

/

 

材料快递费

 

/

 

材料传真费

 

/

 

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准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0391-356856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我中心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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