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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4-02-02 10:31:20  浏览次数: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支持力度,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系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条件事项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系数的调整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17〕4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中,关于缴存时间系数“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含)至3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36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的规定,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含)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注:根据账户余额及缴存年限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30倍×缴存时间系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条件的调整

《焦作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贷款贴息条件中,关于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的规定,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

三、附则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1月31日

 

抄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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