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通知
2022-04-01 15:54: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精神,加强退役军人住房保障,支持退役军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转业军人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单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正常缴存满半年,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优惠政策。
二、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或补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受个人账户正常连续缴存满半年的限制。
三、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或补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认可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金额(可参照退役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的服役时间来认定)。
四、消防部队整体转业的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