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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4-08-14 11:25:18  浏览次数:
为推进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中心办事公开性,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县)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享有申请政务公开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资料的复制品。    二、申请人遇有以下情况可向应当公开的组织和单位提出申请:    (一)   申请人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   申请人发现公开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    (三)   申请人需要了解主动公开以外内容的。    三、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方式和所需公开内容的描述等,以便查询和答复。    四、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   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二)   口头或电话;    (三)   其他便于申请的方式。    五、口头或电话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    六、接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即时开具受理回执,除当场可以答复之外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七、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经上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意,可将做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八、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机密的;    (二)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到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中心掌握范围或不存在的,中心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十、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中心应当采取部分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中心承诺同意公开外,中心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十二、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十三、对决定公开的申请内容,应在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中心可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申请人予以答复,并记录在案。同时,将答复的时间、形式提前通知申请人。对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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