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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的实施意见

2016-04-06 17:06:57  浏览次数:

焦公积金委 〔20162

 

 

关于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务工农民建立住房保障,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渠道、广覆盖的原则。针对务工农民就业的分散、不稳定等特征,采取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缴存、自主缴存、以村为单位缴存等多途径缴存办法,最大限度地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务工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从维护务工农民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务工农民的覆盖工作。

(三)坚持同等权利、便民利民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等各项惠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进城购房提供便利服务。

二、具体要求

(一)全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无论国有、股份、民营民办等所有制性质,均要在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特别要将在岗的务工农民纳入缴存范围,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5%)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5%)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三)农民进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进行自主缴存,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四)市辖区内的行政村以村为单位组织本村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

1. 缴存范围。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居民(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被本市或外省市城镇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或在本市选择自由职业或个体经商的,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

2. 账户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各县(市)区务工农民专户建立工作。

3. 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4. 月缴存基数。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能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5%,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缴存基数即为本人月工资收入并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依据。

5. 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1日至次年630日)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月缴存额根据缴存基数的变化相应调整。务工农民201571日至2016630日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8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93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384元。

6. 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各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一名专职负责本村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专管员,负责代办本村务工农民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宣传、咨询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需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务工农民专管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村账户月缴存额的 5支付归集手续费。

7. 缴存方式。采取以下两种缴存办法,一种是由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本村务工农民的个人开户,专管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开户农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县()区管理部办理务工农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另一种是务工农民本人持身份证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县()区管理部办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在农民专户里建立个人账户时,需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务工农民开户登记表》,并绑定个人银行卡,由银行每月25日前代扣代缴。

8. 鼓励有条件的县、乡、村对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给予适当补贴。

9. 为了支持今年务工农民进城购房,允许务工农民在2016831日前通过采用补缴或连续缴存的方式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1691日以后务工农民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凡我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户藉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即时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村委会关于此项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协调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对务工农民比较集中的企业单位,采用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和职工面对面交流,使企业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入各行政村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务工农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务工农民积极建缴住房公积金。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工作,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企业、单位上门动员时应下达行政指导相关文书,对两次上门动员仍不建缴的要及时下达住房公积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仍不缴存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研究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简化办理手续,创新服务手段,开辟绿色通道,为务工农民建缴、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优质服务。

(六)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把企业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积极推动企业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0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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