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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公积金贷款、支取保驾护航

2016-08-10 08:17:40  浏览次数:

    近期,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修武县沃土五金供应有限公司送达了焦住金罚决字〔2016〕第0701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该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法作出罚款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案件彰显了中心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打击以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决心,同时也取得了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发生的显著效果。
    在此,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友情提醒,辖区内各单位都要认真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不要出于经济利益或者私人关系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否则将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影响单位形象,并承担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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