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 灰色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 提取指南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

2024-02-05 15:27:39  浏览次数: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不低于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4.I类借记卡收款账户(I类借记卡收或社保卡;

5.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等明确夫妻关系的有效材料;

6.确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资助直系亲属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显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7.在本行政区域以外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居住或工作材料;

8.共同购买房屋的须提供显示购房人的关系材料(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提取时限、次数和提取金额: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以实际购买时间为准五年以内,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款额度。确需提取用于资助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的,仅限于购房提取一次。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可暂存材料原件。

 

 

您是第位访客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豫公网安备 41081102000082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11031483号
建议使用IE8.0+ 、Firefox 等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