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 灰色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 提取指南

法院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

2017-12-11 14:22:48  浏览次数:

(1)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法院执行裁定书;
(3)法院执行扣划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证;
(4)送达回证;
(5)提取材料。

注: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具体扣划金额不受比例限制,提取条件参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您是第位访客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豫公网安备 41081102000082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11031483号
建议使用IE8.0+ 、Firefox 等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