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
2017-12-11 14:22:48 浏览次数:
(1)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法院执行裁定书;
(3)法院执行扣划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证;
(4)送达回证;
(5)提取材料。
注: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具体扣划金额不受比例限制,提取条件参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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