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
2016-03-24 15:40:37 浏览次数:
(1)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非网签购房合同和非本行政区域购房合同需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发票)原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4)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
(5)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和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原件。
(6)职工购买本行政区域以外商品房提取的,提供不低于30%的购房款发票,购房人或购房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受理时留存《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原件。
注:职工自购商品房之日(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五年以内含五年;本行政区域外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一年以内含一年)起,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总房价。提取人与配偶累计提取金额和该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总房价。须本人面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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