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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2016-03-23 16:51:02  浏览次数: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切实减轻低收入职工家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根据《焦作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贷款贴息:民政部门核发的《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困难证明

 二、 贴息额度

  贷款贴息的计发标准为:借款人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50%计发;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单笔当年贷款最高贴息限额为4000元。

 三、贴息申请材料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薪资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3.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婚姻关系证明;

4.民政部门核发的《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困难证明;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留存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四、贴息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个人申报、集中审核、公示、发放等流程,每年101号至31号为贴息申报月,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向市中心和县(市)区管理部申报(超过1031号申请的,当年不再受理);

(二)集中审核。市中心和各县(市)区管理部初审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贷款贴息材料逐项调查、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出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批表》,然后集中报中心审批;

(三)公示。经过审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市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心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四)贴息发放。市中心于每年1231日前将贷款贴息资金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五、其他

(一)对获得贷款贴息的家庭,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留存申请资料、相关调查、审批和发放凭证等原材料,由中心档案科统一保管。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市中心负责查实并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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