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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5-06-19 10:53:40  浏览次数:

焦公积金委 〔20157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现对《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开展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和物业费收据,每年一次性可提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二、开展职工支付房屋维修基金提取。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维修基金,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和房屋维修基金收据。

三、提高提取额度。职工5年内购买本行政区以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房价。取消所有对账户余额80%的提取比例限制。凡是允许提取直系亲属账户余额的,取消对非独生子女的限制。

四、增加提取次数。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起

连续5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每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五、放宽异地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本行政区域外的商品房、经适房及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居住证明或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六、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和提取标准。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一次性提取上年房租费。租住焦作中心城区内的,未婚职工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10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1200元;租住焦作6县(市)的,未婚职工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8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1000元。需要提供的材料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当年“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七、放宽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1年即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八、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对户口所在地的限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坐落在农村,提供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乡镇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工程预算书;

(二)房屋坐落在城镇,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工程预算书。

九、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和与有关部门规定的有资质的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

十、职工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项目批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付款收据、安置房证明。

 

 

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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