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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2008-06-23 15:27:1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     按照《条例》要求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第三条     在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审议《焦作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贷款最长期限。

第六条     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第七条     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第八条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条     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条     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第十一条    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告。

第十二条    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不得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焦作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条    在上级规定范围内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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