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 灰色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 > 中心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规章、中心规范文件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03-31 08:42:34  浏览次数:

焦公积金委 2018〕5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有关政策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结合我市实际和职工群众的具体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本息

借款人及配偶正常还款12期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加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时,借款人可使用夫妻双方账户余额每月足额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冲还当月还款额或逾期时,冲还贷协议终止,转为银行账户还款。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逐月冲还本息

借款人及配偶正常还款12期后,借款人可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月还款额剩余差额部分从合同约定银行账户中扣划。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月缴存额发生调整时,月冲金额自动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月还款金额,当贷款逾期时,冲还贷协议终止,转为银行账户还款。

三、其他有关事项

其他事项按《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规定》执行。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签订的月冲还贷协议,仍按原协议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3月30日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

您是第位访客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豫公网安备 41081102000082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11031483号
建议使用IE8.0+ 、Firefox 等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