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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3-25 09:26:11  浏览次数:

焦公积金委 2017〕3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金管〔2017〕1号)的要求,强化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管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充分发挥制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当住房公积金流动资金发生不足时(个贷率达到85%以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职工购买本行政区域外的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增加购房人或购房人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且受理时留存《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收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原件;

2.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该房屋正在施工且主体部分工程进度达到70%时前来办理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已建成的房屋不予办理提取;

3. 职工购买棚户区改造或征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购房屋属于政府征迁安置房,并提供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付款收据,以有效期一年内的付款收据为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支付补差房款的金额;

4. 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当年个人不动产信息查询情况表、本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婚姻证明(职工已婚的出具结婚证,职工离异的提供离婚证,职工未婚的出具户口簿并填写单身声明)。每年凭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取当年房租费用,提取金额按实际支付当年房租为准。未婚职工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200元;租住焦作6县(市)的,未婚职工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不超过8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

5.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5年内只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人与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和该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总房价,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为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住房公积金流动资金发生不足时(个贷率达到85%以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职工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80%(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70%);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60%;

2.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日期不超过3年,调整到不超过1年;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自登记日期不超过2年,调整到不超过1年;

3.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焦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和缴存证明外,还需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缴存社保单位要求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一致;

4. 暂停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提供代际互助;

5. 暂停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6. 暂停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7. 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60%;

8. 降低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将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降低到50%;

9. 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业务的,需正常还款12期以上(不含12期)。

三、附则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起执行。

 

 

 

                               2017年3月24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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