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个人要件
1.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
2. 婚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离婚证(结婚证和身份证的名字、号码不一致的,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可以提供户口簿);
3. 申请组合贷款时需提供个人薪资证明并提供近6个月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对于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补充证明材料(薪资证明和代发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
4. 借款人配偶一方为现役军人或转业干部的,需提供军官证或转业证及薪资证明和代发工资卡流水;
5. 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原件;
6.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及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未结清商业贷款的,其商业贷款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不需要提供结清证明,月还款额超过家庭收入的50%,需要提供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7.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户、务工农民户)及人事代理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供薪资证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等材料的同时,收入按实际银行代发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认定,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法提供银行代发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的,按焦作市最低收入认定,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40%。
二、贷款业务要件
(1)商品房期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30%以上首付款证明原件。
(2)商品房现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30%以上首付款证明原件。
注:适用于夫妻离异公积金贷款。
(3)组合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30%以上首付款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个人申请→中心业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受理并初审→中心信贷科审查、复审→稽核科审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办理抵押登记时间,结账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