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有效降低逾期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办理标准》、《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担保条款、违约条款约定,结合我中心逾期户管理现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中加强贷后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逾期时间较长(逾期6个月以上)且公积金归集账户内余额较多的长期逾期户,主要包括:
1. 常年逾期经多次催收仍无收效的;
2. 拟移交法院起诉尚未立案的;
3. 审理后判决书已经下达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4. 已经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5. 主借人已经死亡、贷款尚未结清且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第三条 对于以上长期逾期户,借款担保方式是三人联保的,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直接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除以结清该笔贷款,公积金余额不够结清该笔贷款的办理提前还本业务,以减少利息和罚息滋生。
第四条 借款担保方式是期房抵押的,根据《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或《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直接从开发商所交贷款保证金中扣款以结清该笔贷款。
第五条 扣划程序:贷后管理科提出书面扣划申请以及扣划明细,报分管主任审批后执行,扣款凭据一式三份,计财科入账一份,贷后管理科留存一份,当事人一份,已经产生了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一并从住房公积金账户或保证金账户中扣除;扣划后十五日内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六条 扣款原则: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余额总和不够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全部扣除(保留账户);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余额总和够结清贷款本息的,首先扣除主贷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部分三担保人平均分摊,实现不了平均的,先扣余额较少的,再扣余额较多的。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