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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07-25 11:33:08 浏览人次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确保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规范如下:

     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缴存

1.单位编制公积金年度预算

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上年度末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人数、缴交比例、金额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作为当年公积金缴存额。

2.单位报送变更材料

各缴存单位若发生人员增减变动,在向市财政预算执行局报送增减工资证明材料时,须同时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中心业务大厅,若汇缴人员有工作调动,还须依据调令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办理封存转移手续。

3.中心核定,列入本月分配计划

1)中心业务大厅临柜人员对缴存单位本次汇缴情况(包括汇缴人数、缴存比例、金额及月份等数据)与中心系统内纪录的汇缴情况以及财政工资系统代扣公积金的情况是否一致进行核定。若发生变化,根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中心对单位的汇缴情况核对无误后,在汇缴材料上加盖已核定章,转至承办银行或由中心业务大厅临柜人员列入该单位到帐分配计划。

3)单位没来中心办理汇缴核定手续的,由中心业务大厅临柜人员,视同上月核定数额列入到帐分配计划。但由此出现的该单位个人账户信息不实、增(减)差错等,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4.财政、单位汇款

1)财政匹配和代扣资金汇款。按市中心和市财政局商定的汇款方式和时间要求汇入中心银行账户。

2)有代扣代缴职能单位汇款。要在发放工资后5日内,将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和单位匹配部分及时汇入中心银行账户。

5. 中心业务大厅或承办银行办理汇缴到帐

中心业务大厅或承办银行收到财政或代扣代缴单位以不同形式汇入的款项后,应依据审定过的单位汇缴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当月财政匹配资金不够的,用次月资金递补,以此类推,待到当年最后一个月时,由中心依据平时各月单位变更情况,向市财政报送当年汇缴情况,多退少补。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缴存

1.各缴存单位要在每月发放工资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若有人员变更或转移的,还须填写市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进行汇缴核定。

2.中心业务大厅临柜人员,对缴存单位本次汇缴情况(包括汇缴人数、缴存比例、金额及月份等数据)与中心系统内纪录的汇缴情况是否一致进行核定。若发生变化,根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相应的变更和封存手续。

3.单位依据市中心已核定的汇缴材料,通过转账支票、现金、委托银行收款、小额支付等途径缴款。

4.中心业务大厅或承办银行对通过转账支票、现金回执单等手续的单位交款进行汇缴到帐,并依据单位缴款凭证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对通过委托银行收款、小额支付系统缴款的单位,当日向其发托收单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划转资金,资金到帐后当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5.没有办理汇缴核定手续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汇款或划款。

6.缴存的几种情况

1)首次缴存。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后,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提供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作为其汇缴依据。

2)缴存职工、缴存额无变化的缴存。单位仅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3)缴存职工人数发生变化时的缴存。缴存职工人数增加或减少(封存)时,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若汇缴人员工作调动,须由原单位依据调令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封存转移手续,再由新调入单位到中心办理重新开户手续。

三、各缴存单位需填写的相关表格到中心业务大厅领取或登录中心网站(http:www.jzgjj.gov.cn/)下载。

四、本通知自20088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3388322

 

00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