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细化统一处罚标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罚能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违法行为特别轻微的
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责令限期办理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的
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基准: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违法行为一般的
单位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50人(含150人)以下,造成不良影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罚款基准: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
4、违法行为严重的
单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造成不良影响,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罚款基准:罚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
单位注册资金在500(含500万元)万元以上,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经多次催缴,仍不缴交的。
罚款基准:罚款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违法行为轻微的
(1)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人数为1人,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单位出具的虚假提取证明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虚假贷款证明涉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违法行为一般的
(1)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人数为2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单位出具的虚假提取证明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虚假贷款证明涉贷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八千元以下
3、违法行为严重的
(1)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单位出具的虚假提取证明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虚假贷款证明涉贷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千元以上(含八千元)一万元以下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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