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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范围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应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新版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并按以下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同一套住房只准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
第二条 职工购买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房管部门对交易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评估费收据。 第三条 职工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住房座落在农村,需提供当地户口簿、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 (二)住房座落在城镇,需提供当地户口簿、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出具的建房证明。 第四条 职工购买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单位分房方案(包括建房地址、小区名称、户型、楼号、单元、户号、面积、单价、总价等)、交款收据。 第五条 职工购买村、镇(城中村)集资建房,需提供该小区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结算清单、交款收据。 第七条 职工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抵押合同)、由银行提供当日还款对账单;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第八条 职工退休,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第九条 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第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与单位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需提供失业证和劳动就业中心或本人居住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或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调动手续(调出与调入双方商调函、外地市任职文件)或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出境定居,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永久居住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八条 遇到突发事件(本突发事件专指本人和直系亲属所发生事件如重大疾病、火灾等)造成家庭困难的,需提供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二章 提取额度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符合第一条到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第二十条 符合第八条到第十六条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还贷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明、户口簿和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及授权书;是独生子女的,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户口簿和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及授权书。
第三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采取转账方式。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要证)或购买二手房及自建房的可以转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以单位为承办主体,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负责;提取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单位经办人审核,特殊情况需转入个人账户的要提供公积金联名卡号及手印印模。
第四章 办结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对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当天办结。 (二)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经办人。 (三)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由单位公积金管理人员(经办人)办理以下手续: (一)审查核实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后,到公积金中心领取《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也可进入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二)完整、准确地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三)携带提取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审批办理资金提取业务(财务收据需正规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采取以下方式:
(一)全额追回已提取资金;
(二)冻结其公积金账户;
(三)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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